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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买车登记儿子名下 儿子离婚儿媳来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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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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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当初买车时忘带身份证,老父出资购买的宝来轿车登记在了儿子名下,怎料两年后再想“要回”时,却因儿子离婚生出变故,儿媳一口咬定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归自己。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财产原始取得条件上看,应认定轿车为老父个人财产,儿媳请求不予支持。

  2007年6月,退休职工张大爷在4S店看中了一辆大众宝来轿车,但在购车时由于忘记带身份证,于是用陪同而来的儿子的身份证购买了汽车。车虽登记在儿子名下,但买车钱是张大爷用自己的积蓄及找亲戚借了一部分钱凑的,车也一直由张大爷使用。

  一晃过了小两年,今年2月,张大爷的儿子小张和妻子小王闹起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但在宝来车归属上,双方产生很大分歧。男方认为买车钱是父亲出的,也一直在用,应该是父亲的财产;可女方却表示,车是在婚后用小张的身份证购买并落在他名下的,应属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二人协议,该车归女方所有。

  双方各持己见,最终,张大爷无奈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法庭。庭审中,张大爷提交了4S店经办人证词及亲戚出具的买车款借据等证明。

  日前,经河北区人民法院、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审,法院认为,讼争车辆购买时间虽在小王和小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实际出资人为张大爷。从财产原始取得条件看,车辆购买实际出资人为张大爷,因此车辆权属关系应界定为是张大爷的个人财产,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终审判决,小张协助张大爷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至其名下,过户费由张大爷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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