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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财产被判两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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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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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8月,宋女士、李先生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6月,两人开始同居。2003年7月,两人对北房及西厢房进行了装修,2004年3月,又购买了一辆小客车。同年9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发生争吵。2005年8月,宋女士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带走婚前自己的财产,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李先生同意离婚,带走各自婚前财产,但只同意分割登记结婚后的财产。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准许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及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均是适当的。4月24日,二中院对这起离婚案作出终审判决: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也应两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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