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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婚财产诉讼折射出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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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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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均未退休如何分割养老保险金

一起离婚财产诉讼折射出法律漏洞?

核心导读

  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后分道扬镳,如今女儿随着母亲一起生活。
  离婚后的耿丽在上网时发现,我国有法律规定“两金”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而他们在离婚时并没有对此进行协商处理。于是,在咨询律师后,她以一纸诉状将前夫卓然告上了法庭,认为在协议离婚时卓然隐瞒了自己的“两金”,要求依法分割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两金”。经律师调查,卓然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上金额为17856元,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为47463元。
  就在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卓然于2007年5月21日提出反诉,也要求分割耿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9117元、养老保险金7253元。卓然的代理律师谭瑛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要分割被告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那原告的也应该分割。
  案件经过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一审,法院虽然认定双方一致请求分割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的主张并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可在双方确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的金额基础上酌情分割。但却作出双方“两金”归各自所有的判决。
  对此,耿丽认为,法院在判决书中已经确认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判决时,却又将其作为个人财产判归各自所有,于是,她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提取“两金”成操作难题?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相关法律人士表示,其实法院这样判决也是一种无奈,虽然法律规定了“两金”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我国关于“两金”提取的相关行政法规中,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理由,而养老保险金还要面临数额不确定的问题。
  “事实上,我认为养老保险金是没有办法分割的。因为按照《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是根据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出来的。卓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费,在退休后能领取多少养老保险金,其实是无法确定的。”被告代理律师谭瑛说,“他能否活到退休年龄?退休后能再活多长?这些都不能确定,而这些因素均会影响日后养老保险金领取的数额。”
  对此,耿丽的代理人乔嗣勇律师表示认同,但他认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至于如何分割,应该是法律操作层面上问题。

“两金”分割折射法律漏洞?

  记者了解得知,虽然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几种情形中,并不包括离婚,双方是无法从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而养老保险账户上的资金也要等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一部分。对于双方没有异议的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也因数额不确定而没有办法分割。
  那么,因解除婚姻关系带来的涉及“两金”的双方权利如何实现?带着问题,记者采访了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马慧娟教授。
  马教授说:“事实上,分割住房公积金所取得的财产权利是一种期待性质的权利,如果法院现在对此进行分割和判决也是可以的,可以等将来条件具备或者成熟以后,比如双方退休,买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等,到时再进行具体的分割。因为这是一种附期限的期待权。”
  对于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数额不确定、难以分割的问题,马教授表示:“现在学者们都发现一个问题,就是法律的操作性不强,它不像德国民法典那样,像这种规定,具体的操作规定得非常细致,实践起来会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虽然法律现在这样规定的可操作性几乎没有,但是当事人因此而取得的财产权利也有期待权的性质,可以等到将来立法的完善或者等最高人民法院再作出司法解释,然后去实现自己的权利。”


  “事实上,法律将养老保险金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非常好的。因为,如果夫妻关系不破裂的话,养老是一个共同的问题,夫妻之间还是要相互扶养,直至生命结束,并且绝大多数的夫妻都会按照这个模式走下去,所以法律这样规定也有其意义所在。如果出现意外,双方离婚,虽然它的操作性不强,但是他作为一种期待权也可以操作,但是需要一段时间来完善。”马慧娟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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