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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房产继承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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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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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刘老先生共生有两个子女,大女儿刘非和小女儿刘平。由于小女儿肢体有残疾,没有劳动能力,所以刘老和小女儿一直与大女儿生活在一起,并由大女儿照顾两人的生活起居。随着刘老的年纪越来越大,他考虑到长久以来生活上一直给大女儿增添了许多不便之处,于是在临终前立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不相抵触的。此类情况,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应持有效遗嘱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需要提醒市民的是:

  1、如遇到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2、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继承法中指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遗嘱继承房产的,如祖父母将房产指定给孙子女继承,因孙子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因此只能称其为受遗赠人。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人在取得继承公证书后,便可持继承权公证书、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书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那么上文案例中当事人又为何未能顺利办成房产继承手续呢?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道:根据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立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在处理其遗产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所以该遗嘱属部分无效,应按《继承法》中有关规定,对遗嘱中无效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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