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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过世儿媳独占新房 父亲要求继承遗产获支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8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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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通过相关证据可以看出A处房屋的购房款是在售出小段和小林原来所有的房屋的售房款和存款构成的。而原来房屋的售房款及存款是属于小段和小林的夫妻共同财产,故A处房屋虽产权登记在儿媳小林一人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小林所有,其余的应为被继承人小段的遗产,由其父亲段老伯和配偶小林继承。对于小林所称之前的售房款已在小段急救和办丧事时花得差不多了,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儿媳小林最终也认可A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给付了段老伯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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