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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提离婚谁吃亏,此类约定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12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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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前女友提出要求男方若先提离婚房产归女方还要付生活费律师指出———

  婚姻故事

  2008年8月,小军认识了小丽,双方交往半年后决定结婚。

  小军的父母首付60多万元为小军买了一套房子,购房合同写的是小军的名字。

  婚前小丽提出,要签一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内容如下:

  1、小军婚前价值100万的住房尚有贷款40万,该房贷款由小军婚后继续偿还。

  2、小军若提出离婚,就要将婚前的房产无偿送给小丽,同时还需要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3、小军离婚后向小丽支付生活费,数额为其工资收入的70%。

  小军在合同上签了字。后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不到半年,小军就发现小丽跟前男友频繁来往,便提出离婚。小丽拿出婚前财产约定要求占有房子。小军认为,财产约定有失公平,所以是无效的。

  ■法律看点

  1.如果婚前财产约定对一方“显失公平”,该协议是否有效?

  2.小军的房子是父母出钱购买的,小军称自己无权处置房产而认定协议无效对吗?律师解读

  离婚财产怎么分和谁先提离婚无关

  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的史光辉律师认为,从小军和小丽签订的协议的内容分析,这并不是一份完全的婚前财产约定,而是夹杂着离婚财产分割的内容(协议的第二条和第三条)。

  这两条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是附条件的,就是以“离婚”为条件。这种约定是违背离婚自由的法律规定的。

  所以,小军和小丽签订的协议应当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史光辉律师解释,首先,二人协议的第一条可以看作是婚前财产约定,约定由小军继续偿还欠款,这是有效的。

  其次,二人协议的第二条是显失公平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和离婚自由。

  此协议中,两人约定若小军离婚就要将婚前财产无偿赠与小丽,这显然侵犯了小军的财产权利。即使一方有过错,也不能完全剥夺其财产,否则违背了民事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

  认定协议无效应由法院进行

  史光辉律师表示,本案中,如果小军对该财产约定的第二条内容反悔,可以请求法院认定约定无效。

  同理,二人协议的第三条也是显失公平,小军同样可以要求认定无效。

  小军称自己的房子是父母出钱购买的,自己无权处置,这是不对的。小军父母出钱为其购买房屋,若无约定,就视为对小军的赠与,小军完全有权利处分该房。

  [律师提醒]

  史光辉律师说,在签署婚前协议或婚内财产约定等与婚姻有关的协议时,一定要多一些理性,尽可能把握“有理、有节、有度”的原则。

  财产分配可适当向无过错一方倾斜,但不能以“不许离婚”为条件显失公平甚至剥夺对方全部财产,这样的协议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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