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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不被认定为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12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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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张某向法院提交了丈夫李某上网与异性聊天的记录、手机拍的照片等,欲起诉要求与丈夫李某离婚


  昭通昭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提交的丈夫上网聊天记录数份和手机所拍照片均不能证明其丈夫李某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又因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做答辩。昭阳区法院于是根据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等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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