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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以前结婚未领证 按事实婚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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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3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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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赵某和黄某于198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2月两人举行婚礼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但至今仍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广州离婚手续

  2008年,黄某和赵某夫妻感情破裂并分居。2009年6月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共同财产10万元。而赵某则辩称,他与黄某从未进行过结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的婚姻有效,判决赵某与黄某离婚,并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黄某和赵某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是由于双方举办婚礼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且双方当时举办婚礼时就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个人的结合属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㈠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㈠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㈡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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