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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恋娘家常不归 夫恼羞成怒杀死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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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3 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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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杀人案,因到丈人家接妻未成起纠纷,刀刺丈人的被告人刘某某被判死缓,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12万余元。

  2007年5、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经他人介绍与崔某相识。2008年初,刘某某在没有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按农村习俗迎娶了崔某。刘、崔两人同居后感情不和,多次发生争吵,崔某经常回娘家居住,刘某某去接崔回家时曾遭到崔父的打骂。为此刘某某产生怨恨心理,案发前买了一把刀放在家里。2008年11月21日晚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到崔家,崔某接电话后听是刘某某的声音,没有说话即挂断了电话。刘某某将事先购买的刀藏在身上,再次到崔家接妻。刘某某到崔家见崔某在床上看电视,让其回家。崔家人不同意,刘某某先与崔家人发生言语上的冲突,继尔与崔父撕扯到堂屋,崔母宋某及崔某的姐姐急忙赶到堂屋,崔某也手持小凳赤脚从床上下来赶到堂屋。

  撕扯中,刘某某恼怒,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崔父胸部刺了一刀,崔父倒地。崔某的姐姐持棍、崔某持小凳打刘某某,刘某某朝已经倒地的崔父身上又捅了一刀。崔母宋某拿起靴子欲砸刘某某时,刘持刀朝催母身上捅刺,幸而仅划烂了衣服未伤及身体,崔某的姐姐见状持木棍打刘某某,刘持刀朝其身上连刺数刀。崔父被刺后当场死亡,崔某的姐姐被送往医院救治。案发当晚23时许,刘某某向警方投案自首。法医鉴定确认:崔父系被单刃刺器刺中胸部造成心脏破裂导致心源性休克死亡;崔某的姐姐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右上肢和背部皮肤裂伤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作案后主动向警方投案,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辩护人关于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以及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一方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刘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12903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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