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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虽写女友名未婚先分可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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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3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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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年前,陈某认识了24岁的女孩张某,并在张某的鼓动下,花20多万元买了房。为表真心,陈某还将户主一栏登记为张某的姓名。然而,在筹办婚礼的半年里,张某觉得自己和陈某性格相差太远,几经考虑,向陈某提出了分手。事后,陈某将前女友张某告上法院,讨要房子的产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陈某以结婚为目的而购置房屋并登记在女友张某名下,具有附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予合同的性质。陈某当庭出具了房屋出资证明,证明购房款为自己一人全部支付。张某没有与陈某缔结婚姻,因此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陈某所有,陈某应当去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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