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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夫妻离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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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3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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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致夫妻离婚的几类原因

  夫妻达成协议离婚或一方决定诉讼离婚,不外乎下列四类具体原因。一是经济原因,二是道德与精神文化原因,三是生理和健康方面的原因,四是社会心理原因。当然,这四类原因之间不是毫无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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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类的原因有:家庭物质境遇恶化(如生意失败,炒股赔钱,赌博欠债);居住条件恶劣;一方家庭负担过重;一方消费过于奢侈。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某些富起来的男女,不惜以高价“买离婚”,这反映出商品经济价值观的影响。“富”离婚者把爱情当作消费品,把婚姻关系当作交易,背离了婚姻的爱情本质。

  第二类原因包括:夫妻一方不忠;双方性格不合,沟通不畅,文化层次不般配,价值观冲突;性别角色矛盾;职场压力与家庭责任之间的冲突;自私、嫉妒、猜疑;夫妻间缺少平等与尊重;性生活失谐;酗酒、吸毒与暴力等等。

  第三类原因包括: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在事故中致残;一方或双方患有心理疾病或人格障碍;一方患不孕不育或感染性病、艾滋病而另一方不予谅解,等等。

  第四类原因包括:职业流动与一方地位升迁,导致配偶一方或双方的心态与情感变化;继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矛盾;姻亲冲突;一方违法犯罪或入狱。一般来说,夫妻,尤其是青年夫妻经常或长期分处于不同的文化环境及社交圈子中,夫妻情感交流困难,性生活也难以保持正常。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第三者”的介入,夫妻关系也容易淡化、疏远。

  此外,在分析某一桩婚姻失败的具体因素时,听当事人陈述的多半是婚后生活中的问题,然而,仔细探究某些离婚者的情况,不难发现还有“远因”存在。例如,婚前交往短暂,互相了解太少,择偶失慎;婚前性关系已导致怀孕,致使双方勉强结合;父母的意志强加于子女,使其被动结婚;婚姻的功利目的太强,达到和达不到目的都易引起矛盾;单纯以貌取人,忽视配偶的内在素质与人品;婚前已经发现问题,但幻想婚姻可以改变对方。所有这些情况,可统称为“轻率”结婚”,无疑会给未来的婚姻生活埋下隐患。这些“轻率”结婚的情况,在当今生活节奏快、职场压力大、人心浮躁、重利轻义、人际交往肤浅的都市社会里,是屡见不鲜的。所谓“闪婚一族”、“爱情快餐”、“一夜情”、“网恋”之类的现象,都在对配偶关系的稳定性与婚姻的牢固性发生着消极影响。在这方面,媒体对某些名人及演艺界风流绯闻的炒作乃至宣扬,无疑又对婚姻的动荡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还要说明的是,单纯由于某一因素而导致离婚的情况并不多见。夫妻矛盾、冲突达到离婚的地步,往往已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例如,职业流动、地位升迁可能使双方的心态发生变化,产生沟通障碍,其结果可能是一方在婚姻之外的兴趣大增,“婚外情”随之而来。又如,一方带着功利目的而结婚,当目的达不到时她(或他)可能在失望与懊悔中另寻新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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