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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价涨要求对方付抚养费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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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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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男女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男方自行抚养,后男方以物价飞涨且女方有很好的工作为由要求女方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以双方的离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及查明的事实为由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杨先生和汪女士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他自行抚养,后来他又以物价飞涨为由要求汪女士给付孩子抚养费。近日,密云法院太师屯法庭判决驳回了杨先生的请求。

  杨先生称,他和汪女士于2012年1月经密云法院调解离婚。当时,汪女士自称没有工作,故他同意自行抚养婚生子。现汪女士有很好的工作,月工资5000至7000元,且现在物价飞速上涨,汪女士应当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故他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汪女士每月给付1800元。

  汪女士辩称,离婚时她不是没有工作,而是没有稳定工作。现在她做保险业务,收入不稳定。而杨先生的收入比离婚时提高,且孩子现在两岁,消费比一年前减少,杨先生有能力自行抚养孩子。

  法院认为,在双方离婚调解书中已经确认孩子由杨先生自行抚养,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其内容各自履行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现在孩子的生活消费及杨先生的收入生活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法院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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