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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索要抚养费避免陷入误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2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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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子女抚养纠纷是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常见类型。在类似案件的办理中,法官提醒,当事人应该认清楚索要子女抚养费的几个误区,如抚养费是收入的30%等。

  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是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类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在办理案件时,总结出涉及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的几个误区。

  案例

  日前,一起抚养费纠纷二审案件经多次调解,终于圆满解决。 2005年,上诉人海某与帕某协议离婚,大女儿由海某抚养,小女儿由帕某抚养。海某在铁路部门工作收入较高,而帕某没有固定工作,离婚时根据当时的生活水平,双方协议由海某每月给付小女儿抚养费150元。随着物价上涨及小女儿上学支出费用的增加,帕某多次要求海某增加抚养费遭拒,遂小女儿于2009年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海某增加抚养费,在铁路运输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海某同意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400元。

  2014年,小女儿即将升入高中,教育支出大幅增加,可帕某每月收入只有1000多元,而海某的收入已达到 6000多元。帕某再次请求海某增加女儿的抚养费遭拒。无奈之下,帕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海某每月给小女儿支付1000元抚养费。海某不服,诉至路运输中级法院。

  收到案卷材料后,立即与帕某联系,详细询问孩子的生活、教育状况,了解到孩子上高中,正值用钱之际,且2009年法院调解每月400元抚养费至今已过去5年,帕某根据实际支出需要增加女儿抚养费的请求合理合法。随后,法官开始与海某联系,耐心地向其作释法析理工作,经过多次沟通,5月14日,海某终于同意每月给付900元抚养费,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另外,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关于抚养费的案件数量也在上升,而这类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存在认识误区。

  误区一:抚养费是收入的30%。

  事实上这个比例并不是给付抚养费的唯一标准,抚养费的请求与给付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法院不会支持过高的抚养费。本案中,海某的小女儿因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来法院调解给付的抚养费,向其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其要求支付的抚养费并没有明显过高,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且其父亲完全有给付能力。在这种情形之下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做工作,最终其父亲同意增加抚养费。

  误区二:抚养费就是孩子的生活费。

  我国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但是,如果孩子患了大病需要大笔医疗费用支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另一方另行支付额外的医疗费。还有就是在现实社会中,有的孩子因为就学需要支付大笔择校费或者赞助费等费用,这种情形下,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单独要求增加一笔抚养费。但是对方如果不同意孩子就读该学校或者父母双方根本没有能力支付高昂的费用的情形下,给付抚养费一方可以不支付该笔费用。

  误区三:对方收入涨可追加抚养费。

  如前所述,追加抚养费需要有法定的理由,应当根据被抚养孩子的实际需要来确定,而不是单纯地根据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水平要求增加。如果仅仅因为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增多,就认为应多给孩子抚养费而请求法院判决增加抚养费,不属于增加抚养费的法定理由,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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