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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制定实施势在必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6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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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目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立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多位法学专家表示,此举将有利于填补国家专门立法的空白,进一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进步。同时,对中国保护人权事业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详细情况。

  现行法律法规难以有效应对

  据了解,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都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2008年,全国妇联联合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虽然已经搭建起由国家立法、地方法性规及相关规定构成的反家暴立法框架,但这些现行法律法规仍然难以有效应对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利益。

  “我国目前已有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相互之间缺乏衔接,体例不够系统、规范,内容不够周延、完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分析指出,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存在立法空白,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在审判实践中被切实遵从。而地方性法规则因位阶较低,对于法律程序、举证责任、救助措施等基本法层面的现有规定难以有实质性的突破。此外,现有规范侧重于事后惩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和持续发生的暴力行为缺乏及时、有效的事先干预和防范措施。在反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取证难、认定难、救助难、追究法律责任更难的窘境。

  出台反家暴法现实意义重大

  “制定全国性的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势在必行。”夏吟兰认为,出台反家庭暴力法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保护人权,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家庭的需要。家庭暴力后果严重,除受害者身心备受摧残伤害外,也是引起离婚和受暴妇女“以暴制暴”杀夫的重要原因。家庭暴力更为深远的后果是目睹儿童身心遭受严重伤害,并可能成为潜在施暴者,使暴力手段代际传递。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有利于有效规制家庭暴力,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权,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其次,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倡导男女平等、儿童优先、敬老扶幼的家庭文化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全国性的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是有效应对家庭暴力,解决现行法律不完善、相互不衔接、内容不周延等法律局限性的迫切需要。

  再次,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履行国际义务,提升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需要。国家和政府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观念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中国作为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的签署国,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负有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权的国际义务和国家责任。这将有利于中国履行国家责任,兑现对国际社会的承诺,提升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page]

  家暴不但要管还要认真地管

  “家庭暴力问题,国家不能不管,更不能不认真地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表示,反家庭暴力法从立法上和专门规定上讲都有其必要性。

  王世洲认为,反家庭暴力法有自己独特的法律调整对象与法律调整手段。家庭暴力同时涉及私权与公权,因此不宜在单纯的私法与单纯的公法中详细规定。对家庭暴力的预防、救助、处置、矫正,需要综合采取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心理学、精神病学、社会学等多部门多学科的专门性手段,因此,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协调统一有关部门的反家暴工作,是可以采取的最佳政治选择。

  此外,经验证明,通过对现有法律分别修订的办法,牵涉面大,消耗时间长,不仅效果差,而且不经济。如果让问题通过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来解决,那么,不仅存在着降低法律保护等级、难以协调各种机关之间的工作等问题,而且有可能引发有关解释越权、立法机关没有妥当履行自己的职权等宪法性麻烦。“中国在反家暴斗争中已经获得了许多经验,国家应当及时把在实践中证明是成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只有法律才有资格承担起总结中国反家暴斗争经验的工作。”王世洲说。

  对于反家暴这件细致而复杂的工程,王世洲认为,从无论如何都站得住脚的事项入手,从容易达成共识的事项入手,从对社会发展与人民安康有重大意义的事项入手,从而通过“积小胜为大胜”的方法,反家暴法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走出一条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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