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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新规细化二胎政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9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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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省卫计委在其官网上发布了《浙江省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5月12日至5月18日,该生育规定细化了二胎政策,将有8种情况或能生二胎。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市卫计委政策法规科科长吴国平受访

  吴国平告诉记者,浙江省再生育的8项规定,在5月12日媒体公布征求意见前,于2015年初开始在全省计生系统征求意见,这次是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浙江省出台特殊情况再生育8项规定,是在评估一年多之前国家出台单独二胎政策实施效果后,作出的微调。全国单独二胎政策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建德也是一样,单独二胎政策出台后,我市计生摸底,符合生育条件的在5600例,2014年生育审批的为658例,真正生育的只有268例,也就是说来审批的占10%,生育的只占5%。

  单独二胎政策出台后,很多人符合生育条件,但考虑到种种因素不愿生,或者不敢生。特别是已经有一个男孩的母亲,考虑如果再生一个儿子,担心将来两个小孩结婚买房压力太大,有的年轻夫妻想当“丁克家庭”,不愿生育小孩的,有的爷爷奶奶到卫计局申请生育二胎的,儿子媳妇不愿意生的。

  吴科长说,浙江省再生育条例11项,现在变为9项,特殊生育原来8项,现在还是8项,但有小调整。比如原来双方离婚各生一个,身边无孩,才能生一个,现在调整身边带一孩,可以再生一个。《征求意见稿》离异后两个小孩都带在身边,可以生一个,这是照顾型的。(记者王庚鑫)

  浙江省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授权规定,现对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作如下规定:

  特殊情况再生育条件除《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以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

  2、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多)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4、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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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7、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且抚养方未再生育的,该子女可参照独生子女身份适用再生育政策(仅在适用再生育政策时参照独生子女身份);

  8、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同时又依法收养子女的,该子女以及该夫妻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可参照独生子女身份适用再生育政策(仅在适用再生育政策时参照独生子女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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