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反家暴法3月1日实施 遭遇家暴如何维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4 08:34
人浏览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明日正式实施,打孩子打老婆都不再只是家事。遭遇家暴如何有效维权,请听法官的建议。

  老师发现学生在家被父母殴打,但因为是“家务事”,不好插手;丈夫打老婆,因为情节轻微,民警也只是教育了事;妻子被殴打,想申请“人身保护令”,却有条件限制……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让这些都将有所改变。在反家暴法中,学校、医院等机构发现家暴或疑似家暴时,被赋予“强制报告义务”;对情节轻微的家暴,民警出警后,会出具“告诫书”,发给施暴者单位来约束施暴者;申请人身保护令则不再附设条件,可以单独申请。

  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后,你再遭遇家暴时,该如何有效维权?近日,记者采访了南宁市基层法官,来听听他们的建议。

  故事 1

  父亲打儿子

  前妻夺得抚养权

  阿娟和前夫阿勇当年是“姐弟恋”,阿娟比阿勇大4岁。两人结婚仅3年,在儿子小志还不到1岁时就协议离婚,小志归阿勇抚养。

  “别光忙着挣钱了,你赶紧自己抚养你儿子吧。他爸爸成天打得他哭天喊地的,这样下去,你儿子就毁了!”已经和前夫阿勇离婚多年的阿娟回前夫家看孩子时,邻居拉住她,劝她接过孩子的抚养权。阿娟也“照办”了,不过她带着儿子没几个月,阿勇却不干了,硬是给儿子转学,又接回他自己身边。为了争夺儿子的抚养权,去年年底,阿娟只好把阿勇给告了。

  阿娟说,阿勇是干销售的,经常出差,小志实际是由爷爷奶奶照顾。但阿勇的性格非常暴躁,只要一不顺心就打骂小志。而小志也比较调皮,在学校经常“惹事”,要么是和同学打架,要么是弄坏了学校的设施。阿勇因此常常被老师叫去“训话”,不仅要向受伤孩子的家长道歉,还要赔钱。这让阿勇感觉很没面子,从学校回到家,小志免不了被罚站、挨打。挨打多了,小志变得更加叛逆。

  小志读三年级时,阿娟专门买了房子,给小志转学,带到自己身边。小志不在身边了,阿勇却又开始想儿子。当他得知阿娟工作忙碌,平时都是让小志待在午托班时,就强烈要求小志回到自己身边。因小志的抚养权归阿勇,阿娟只能让步。就这样,去年春季,小志三年级没读完,又转了一所学校,回到了阿勇身边。

[page]

  去年11月,阿娟去看小志,小志告诉她,爸爸还是经常打他,他很想跟妈妈一起生活。小志还写了份声明,内容为:“尊敬的法官:我叫小志,9岁半,我一直跟着爸爸,爸爸经常打我,我不喜欢跟爸爸,我喜欢妈妈。我要求跟着妈妈生活。”去年底,阿娟拿着声明,将阿勇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变更小志的抚养权。

  此时,阿勇也不肯退让,也不承认有暴打小志的情况。阿勇说,因为小志调皮,他只是让小志罚站或写检讨,不存在经常打骂。而且小志也愿意跟随他生活。为了证明自己,阿勇拿出小志写的一份证明和视频。视频上,小志说,他愿意和爸爸一起生活。

  今年春节后,该案开庭审理时,小志的爷爷出庭作证。爷爷说,阿勇确实经常打骂小志,他劝过别打小志,可阿勇听不进去,依然我行我素。

  实际上,小志自己到底是怎么想的?庭审当天,法院单独问小志。小志说:“从我三四岁到现在,爸爸经常打我,有时候爷爷跟爸爸吵架是因为我的原因,爸爸就打我,打了很多次,爸爸经常打我打到我哭。”

  小志还说,小学三年级下学期爸爸拉他回去,他是被迫的。如果他不回去,爸爸就会打他。而写给妈妈的字条是他自愿,写给爸爸的字条,是他被迫写的,爸爸写好后让他抄的。他说不抄爸爸就打他,然后他只好哭着抄写。爸爸还让他笑着录音,说不笑的话,法官会认为爸爸是逼他的。小志觉得妈妈对他更好,他更愿意跟妈妈一起生活,不想跟爸爸生活。

  综合各种证据,法院认为,阿勇经常打骂小志,阿勇与小志共同生活对小志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且小志也明确表示因其经常遭到阿勇打骂,他不愿随阿勇生活。小志已满10周岁,他的愿望应得到尊重,阿娟也有能力抚养小志。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小志由阿娟携带抚养,阿勇有探视权。(注: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说法】

  “老子打儿子”不再是小事

  发现家暴,老师也有报警义务

  反家暴法的三大亮点中,其中一条就是强制报告制度。

  按照反家暴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也意味着在发现家暴或疑似家暴时,学校、医院等机构有义务参与,家暴不再是家务事,每个个人、组织、单位都有义务参与到反家暴行动中。

[page]

  主审小志一案的家事法官罗国鸿告诉记者,在审理小志一案时,虽然反家暴法尚未实施,但是在审理时,他们所运用的审判理念是一致的,那就是保护遭受家暴一方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远离家暴。反家暴法实施后,类似像小志这种在家中遭受家暴的孩子,老师在学校发现后,不再像以往,给家长打电话交谈,或者干脆不干预,而是有报警的义务。

  故事2

  丈夫打老婆

  错失女儿抚养权

  丈夫经常打妻子,去年两次到法院闹离婚,法庭上,这位丈夫理直气壮地承认打妻子,而且认为“打人有理”。因为,妻子和单位异性有暧昧关系,10岁的女儿应该由他来抚养。而妻子也认为两人感情确实破裂,愿意离婚,但丈夫因为多疑长期打她,应该赔偿她精神损失费,女儿也该由她抚养。那么,女儿到底该跟谁好?

  这位经常打妻子的丈夫叫阿辉,是一家国企的员工,妻子阿琪在一家企业工作。两人结婚已经14年,女儿也10岁了。

  阿辉说,从2011年开始,阿琪就与单位同事有暧昧关系。他多次规劝,阿琪毫无悔改之意。因此,引发多次家庭暴力,甚至在一次打架中,阿琪用菜刀向他乱挥,导致他的手指被划伤。三年多来,他们俩除了吵架相互间都不说话,一直分开睡,各自煮饭各自吃。他认为,阿琪有婚外情,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女儿该由他抚养,并赔偿他精神损失费5万元。

  对阿辉两次闹离婚,阿琪说,是阿辉多疑,她没有婚外情。她经常被阿辉打倒在地。她同意离婚,但阿辉经常打她,应该赔偿她精神损失费10万元,女儿应该由她抚养。

  “我打她属实,是因为她经常与异性发暧昧短信。”阿辉说,看见一次就打一次,打她的次数都记不清了。

  法院认为,阿辉只是凭着短信,主观臆断认为阿琪与他人暧昧,并无证据证明阿琪有婚外情。阿辉的家庭暴力行为使双方的夫妻关系恶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两人的女儿出生至今,因阿辉忙于工作,主要由阿琪陪伴及照顾。阿辉对阿琪实施长期的、多次的家庭暴力,给女儿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女儿在阿辉身边生活会缺乏安全感,且从女儿的生理特点出发,作为母亲的阿琪照顾更为方便。自2011年2月至2015年9月期间,阿辉多次对阿琪实施了家庭暴力,阿琪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酌定为1万元。

  去年10月,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女儿归阿琪抚养,阿辉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注:文中人物为化名)

[page]

  【法官说法】

  打老婆可不是“天经地义”

  受到威胁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反家暴法的另一亮点是告诫书制度。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罗法官告诉记者,在现实中,确实有很多女性为了孩子或家庭的完整,在遭受家暴后,采取长期隐忍的态度,认为“家丑不可外扬”。阿琪就属于这类女性。一些家庭发生家暴后,即便报警,民警上门后,发现情节严重的,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情节轻微,一般会给予教育。《反家暴法》实施后,公安机关除了批评教育加害人外,还可以出具《告诫书》。这份《告诫书》在未来可能成为离婚时有关家暴的重要证据。同时,受害人也可以通过这份《告诫书》告知施暴者单位,单位也有教育施暴者的责任,可以有效阻断家暴行为。

  反家暴法的第三个亮点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是南宁市发出首份人身保护令的法院,该院刑庭庭长李密告诉记者,2013年该院在发出首份人身保护令时,也是摸着石头过河,在探索阶段。也有遭遇家暴的女性申请人身保护令,结果因为不在离婚诉讼期内,导致被拒绝。李密认为,《反家暴法》取消了依附其他诉讼的条件限制,受害人人身受到威胁,符合保护条件,就能单独申请,比以前宽松很多,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从实践看,人身保护令确实能起到保护作用,可以有效约束施暴者。取消条件限制后,他认为,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人可能会增多,但他也希望不要被滥用。

  李密提醒,遭受家暴保留证据维权很重要。他建议,在遭受家暴时,要及时打电话报警,或者让听到的邻居帮忙报警。同时通知家人、朋友,到医院就诊,保留病历。虽然报警后,民警未必能彻底处理,但是民警能帮助解决当时身处家暴可能遭遇的危险性,同时出警证明,或发出告诫书等,都是遭遇家暴的一份证据。

  (原标题:我国首部反家暴法3月1日实施 遭遇家暴怎么样维权)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