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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规:离婚协议需载明无子女无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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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6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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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北京市民政局制定印发《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简化婚登手续。按照新规,集体户口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事项不再需要复印户口首页,只需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

  此外,按照新规,离婚协议书应当如实载明当事人双方无子女、无财产或者无债务等事项,不得省略;离婚后再要求更换变更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为方便市民婚姻登记,市民政局为全市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互联网网页,并要求具备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及人工、语音咨询电话等功能,电话号码在本市114查询台登记。

  另外,婚姻登记场所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

  四类婚登在区县民政局办理

  自2005年起,北京市制定的《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已颁布了10余年。

  为了完善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本市陆续下发了《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婚姻登记下放区民政局办理的通知》、《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居民婚姻登记跨区办理的通知》等多个文件。新《规范》的出台,标志着以上文件已经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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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了解到,新《规范》规定了四种情况可由本市任一区民政局办理,包括: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双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

  离婚后变更协议内容

  将不予受理

  在离婚登记方面,《规范》完善了离婚协议审查制度。离婚协议书中应当至少载明双方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应当同时载明身份证件名称)、结婚登记日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离婚原因、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双方无子女、无财产或者无债务的,离婚协议书也应当如实载明该事项,不得省略。

  相比10多年前的《试行规范》,新《规范》首次明确了多种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况,包括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者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在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结婚的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原标题:北京新规:离婚协议需载明无子女无财产无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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