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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修改计生条例 两种情况可生育三孩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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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5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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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记者从市卫生计生委获悉,我市将修订《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纳入立法计划。据了解,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截至2月末,全市有1663对夫妻办理了两孩生育登记,其中,411对夫妻属于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生育,两孩生育数增加了30%,符合政策预期。

  修改后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续和扩大了享受增加婚假的奖励待遇对象。一是保留了婚假待遇。将增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二是延续和扩大了享受增加生育假的奖励待遇对象,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也就是说: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以上的,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修改后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与已经修改条例的一些省份比,我省的生育假是待遇较高的省份之一。

  此外,再生育情形适用家庭更广泛。照顾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形范围进一步扩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二是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也就是说,保障每个再婚家庭至少可以生育一个感情孩,促进家庭稳定、和谐。与已经修改条例的一些省份相比,我省没有对再婚家庭双方再婚前子女数进行限制,也没有对再婚前子女是否为合法生育子女进行限制。

  记者了解到,为了方便群众办事,我市将两孩再生育审批程序及时调整完善为两孩生育登记制度,已下发了《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生育两孩无需层层审批,也无需单位开具婚育情况证明,个人声明即可,流动人口也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两孩生育登记。大大简化了生育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实现当场办证。

  (原标题:两种情况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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