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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老人法中探亲假的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6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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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关系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常回家看看”,用人单位也应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的权利。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对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探亲假的解读。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明确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一、从守法也就是履行法律义务的操作性上讲,作为劳动力应该都是为人子女者,对于身处异地的子女要“常回家看看”,缺的不是孝心,而是休息权、休假权的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地工作的未婚子女每年可以享受20天的探亲假,已婚子女每四年可以享受20天的探亲假未婚子女一年才能有一次探亲假,已婚子女四年才能有一次探亲假,这怎么说都算不上“常回家看看”。已婚子女如果双方父母都在外地,顾此失彼,“常回家”更是无从谈起了。关键是即便如此,真正能享受到这种带薪探亲假的劳动者又有多少呢?甚至知道这一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又有多少呢?如果带薪休假落实的难度都这么大,那么带薪探亲假就更是一个奢侈的话题了。

  这里所说的还应该是一般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其他劳动者尤其是广大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享受“探亲假”就更不现实。前一段有关农村留守儿童的调查,相当比例的孩子一年见不到父母一次,甚至三年见不到父母,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常回家看看”非不为也,是不能也。

  二、“常回家看看”属于倡导性条款,非公企业职工应和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享有平等的探亲假权利。

  “常回家看看”的条款中包含多层意思,比如子女不和父母住在一起的,应当经常回家看望老人,或者经常问候老人。是"看望"或者是"问候",二者是一个并列的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回家探望亲人的权利。但是,是不是需要推动和"激活"过去的法律,并不是此次立法的出发点。

  “常回家看看”属于倡导性条款,它的可诉性比较低,也就是难以作为打官司的标准。它的立法初衷,并非法律上的“有用性”,而是希望通过入法来推动家庭观念的变化,从而保障老年人获得更多的照顾和关怀。

  对于休探亲假,一般比较赞成实行同老年人的保障相协调的职工休假制度,也希望对于探亲假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现实问题,能够形成社会共识。此外,如果探亲假制度继续执行,非公企业职工应和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享有平等的权利。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规定,职工探亲假期的期限: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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