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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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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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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婚姻登记条例》具有代表了群众的切身利益、适应了时代的发展要求和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精神的特点。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婚姻登记条例》的特点。

  1994年国务院批准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对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新《条例》在婚姻登记制度、基本原则上进行了重大改革,这对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广大群众基本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体现了时代的特点。

  (一)代表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群众利益无小事。婚姻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事务,关系到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文明进步。体现了我们党为群众服务的宗旨,是践行“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

  (二)适应了时代的发展要求。

  新《条例》的颁布还婚姻一个自由。我们所处的是一个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时代,结婚、离婚由单位出具证明的制度被取消,改由当事人就其婚姻状况作出声明,是一项根本性的改革,突出了以人为本、责任自负,体现了公民婚姻自由的精神。也是建立一种信誉制度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三)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精神。

  这次修订的条例是务实的、便于操作的。

  一是与《婚姻法》配套,是程序法。如无效婚姻、补办结婚证、撤消婚姻等都是与《婚姻法》配套的。

  二是减化了登记手续。对登记程序、出具证件、办证时间、婚前医学检查、合并国内与国外婚姻登记规定等方面都进行了重大改革。

  三是减轻了农民负担。

  四是提高婚姻登记质量。

  有效避免分散登记中存在的违法登记、违规登记和乱收费的违规行为。新条例对婚姻登记机构的改革将提高登记质量。

  婚姻登记的监督检查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司法实践表明,相当数量非法婚姻的产生不是与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有关就是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忽于职守或收受贿赂、枉法行政有关。因此,有必要进行经常监督检查。[page]

  检查后,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对已离婚,原结婚证未收回的,收回原结婚证。

  2、对事实婚姻未办理登记的,告知危害,强令补办。

  3、没有配偶的男女又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登记的,强令补办。

  4、对有配偶者非法同居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5、当事人更改户口、身份证等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6。有借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之机“搭车”收费现象的,坚决纠正等等。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婚姻是否经过了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不予补办的,可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要特别强调,监督检查也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婚姻一经登记,即具有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不得随意改变,对当事人来讲,结婚证就是得到了法律保护的“护身符”。一旦发证,不仅从法律上确定了双方的身份关系,而且还涉及到双方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故要防止草率撤销。问题的关键还是要严格掌握婚姻登记的条件 ,既要按法定条件和程序操作,又要从实际出发、事实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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