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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二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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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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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浙江省违反计生条例的规定生育二胎或二胎以上的,要对男女处以罚款,分别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以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浙江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

  浙江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

  1、征收依据: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2、征收标准:

  注:2012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550元,人均消费支出2154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552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208元。

  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page]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3、接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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