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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隐瞒真相 三年后诉求分割财产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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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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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故意隐瞒财产真相,视为对权利的放弃,诉求再次分割财产被驳回。10月31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刘某某诉高某婚后析产纠纷一案进行宣判,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7月20日,原告刘某某起诉被告高某,诉称:其与被告高某在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离婚时,由于双方均隐瞒了共同财产真相,致使本县乌峰镇气象路102号的房屋二至四层未作分割,故请求判决该项财产的五分之一给被告,其余归其所有。


  被告高某辩称: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我们离婚时,原告刘某某未主张权利,是对自已权利的放弃,现原告刘某某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是夫妻,二00二年双方在本县乌峰镇气象路102号修建砖混结构房四层,后又在房顶搭建三间石棉瓦顶房。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本院判决双方离婚时。由于双方均隐瞒共同财产真相,法院只对双方该夫妻共同财产的第一层作分割。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原告乃向本院起诉,要求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某明知二00二年双方在本县乌峰镇气象路102号修建砖混结构房四层,后又在房顶搭建三间石棉瓦顶房。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时,却故意隐瞒真相,应视为对实体权利的放弃,故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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