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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产离婚时怎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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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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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05年,朱先生认识了齐小姐。双方一见如故,互生好感,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06年6月,双方看中了某楼盘的一处住房,并确定购买。

   首付款40万元是通过朱先生的银行卡支付的。考虑到双方已谈婚论嫁,购房合同以及贷款合同签订方是齐小姐。2007年4月,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期间房屋按揭款项一直由朱先生将钱存到还款账户。

   2008年底,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等原因多次发生矛盾并分居。2009年3月,齐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离婚及其他财产分割没有任何争议,但对该房产的财产分割中分歧较大。朱先生认为该房产首付和按揭都是他一个人支付的,应该属于其个人财产。齐女士认为房屋的按揭贷款是婚后还款的,这部分应该是共同财产。而且该地段的房屋现在已经增值,该增值部分在结婚期间发生的,因此,她有权分割房子的婚后按揭部分和增值部分。

   因调解不成,法院判决婚后房子的按揭部分和增值部分的一半归齐女士所有。

  

   【律师解析】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应有平等的处理权。法院将双方婚后房子的按揭部分和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并判决其中的一半归齐女士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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