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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隐瞒婚内所购房产,离婚时隐瞒婚内所购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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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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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阚某房屋折价款49万余元。

  原告阚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7月17日协议离婚。今年7月,阚某发现李某在2008年4月购买了一处商品房,该商品房系李某在双方离婚前向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的地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离婚时李某对该房产进行了隐瞒。为此,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李某购买的讼争房产交易发生在双方离婚前,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李某与阚某对该商品房享有共同的权利。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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