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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没离成 公公输掉“离婚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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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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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都市报讯只要儿媳与儿子离婚,公公答应给儿媳15000元,并向儿媳打了借条。结果儿子儿媳并未离婚,儿媳要求公公支付这笔钱未果,遂将公公告上法庭。近日,香洲区法院因被告举证不能,判公公败诉。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是被告吴某的儿媳,2002年,梁某与丈夫约定年底离婚,吴某称只要他们离婚,愿给梁某15000元“离婚补偿费”。2002年10月30日,公公和儿媳以借

条的形式确立了债务关系。借条写明:“本人吴某向梁某借15000元,同意在2004年全部付清,特此证明。”结果梁某最终没有与丈夫离婚,吴某也没有支付这笔钱给梁某。梁某后来多次催讨遭拒,遂将公公告上法庭。香洲区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借条上未写明还款条件,公公也不能有效证明借条是所谓的“离婚补偿费”,这张借条就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文书,因此公公仍应向梁某支付这15000元“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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