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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时候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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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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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与妻子自由恋爱,结婚l0年,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聪明伶俐、天真活渡的女儿。由于自己一时糊涂,与一女士有过一段婚外情,其实我们之间并无真感情。但是妻子知道后,背开女儿和我单独谈判,硬说我们之间缘分已尽,要求立即分手。我再三恳求她看在女儿的份上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但她仍是冷漠无情,毫不动摇地认为,“别的错误可以谅解,唯有这种事不能谅解,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由于自己的过错.我总觉得对不起妻子,就同意离婚。为满足她的要求,一切财产归她.女儿同她生活,产权房归她和女儿所有。为了不让单位领导和同事知道,我们决定诉讼离婚。她以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请求,对我的丑事只字未提.给我一个体面离婚的台阶。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送达的当天,我搬到父母家居住,父亲大骂:“前世作孽,生你这个孬种,没用的东西,离婚是你的自由,房子怎么能放弃,现在此房最少要值50万,赶快给要回来。”我后悔莫及,真是人财两空,自作协议能否反悔?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对于诉至人民法院的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是审理离婚案 等件的必要程序。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大致会产生4种结果,即调解离婚、判决离婚、双方和好、驳回请求。调解离婚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要求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共识,然后依法向当事人发给人民法院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因此,如果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或双方均反悔,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判,不能久调不决,使案件长期拖延。而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的,这就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执行。据你反映的情况,如果在调解成立后、调解书送达前,你及时提出反悔意见,是可以的,法院会考虑你的意见。可是人民法院调解书已经送达给你,即表明它已产生了法律效力,你就不能反悔,反悔也没有用。因为这是出于双方自愿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必须按照调解中的协议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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