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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性生活不和谐 女人坚决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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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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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是蓬安县高庙乡一村民,2007年5月经人介绍,与南部县王家镇一村民王某(女)相识,半年后结婚。结婚后,李某经常要求与王某过夫妻性生活。起初,王某以为李某可能出于新婚而性欲亢进,因此不以为然。但1年后,王某发现李某不属于此种情况,而是将自己视为发泄其性欲的工具。对此,王某多次提出意见,但换来的是多次遭毒打。长时间地被迫与李某过夫妻生活,使王某身心受到极大摧残,她经常感到劳累,一天干活也没有精神,并对过夫妻生活产生了极大恐惧。王某和李某的感情彻底破裂。2009年9月8日,王某申请蓬安县巨龙司法所调解,要求离婚,且态度非常坚决。


  该所干警了解案情得知,这是一起因性生活不和谐而引起的纠纷。应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9月9日上午,纠纷当事人到司法所接受调解,待双方坐下后,各方将纠纷情况进行简单叙述。王某坚决要求要离婚。李某当即表示异议,坚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越说越气,互不相让,气份骤然紧张起来。该所干警看到此情景,制止了双方的吵闹,并向他们宣讲: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予离婚。本案中,你们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仅相处半年,在未进行深处了解的情况下即结婚。两人婚前感情并不融洽,婚姻基础差。

结婚后,你们本应弥补这种婚姻基础的不足,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但两人正相反,因性生活不和谐使夫妻感情破裂。夫妻过性生活应是在感情和谐的基础上,达到生理上的满足,并通过生理上的满足使夫妻感情更加牢固。任何一方都不能抛开对方的需求、感情等因素,而一味地要求过性生活。这样的结果只能使夫妻间感情趋于紧张、破裂。你们的情况正如此,李某视王某为发泄性欲的工具,且遭拒绝,便毒打王某,使王某的身心受到极大摧残。王某在长时间的被迫过性生活的情况下,对李某的感情彻底破裂,与李某无和好可能动,坚决要求离婚,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基于你们的感情实际情况,应调解离婚。


  通过3小时的耐心调解,李某认可了这一事实,同意了王某的要求。最终达成离婚协议,双方愉快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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