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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不到庭 传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17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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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 不到庭 传票

  随着人员流动的加快,有很多人离开住所地外出务工或经商。由此引发婚变增多的同时,也带来了另一个问题,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对方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法院只好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当前,公告离婚案件在全国农村基层法院是一类十分常见的案件。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公告离婚案件在审理中存在标准不统一,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的问题。淅川县法院对本院2004年以来审理的公告离婚案进行了专题调研,就公告离婚案件的现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告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

  一是每年受理的公告离婚案件不仅绝对数呈上升趋势,而且所占离婚案件数的比例也是呈上升态势的。淅川县法院2004年受理公告离婚案件118件,占当年受理的离婚案件总数20.7%;2005年受理公告离婚案件147件,占当年受理的离婚案件总数的18.4%;2006年受理公告离婚案件151件,占当年受理的离婚案件总数的25.7%;2007年受理公告离婚案件169件,占当年受理的离婚案件总数的26.3%。

  二是公告离婚案件,在法院发出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后,被公告人实际到庭参加诉讼的不多,不到公告离婚案件的五分之一。在淅川县法院受理的公告离婚案件中,2004年公告后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离婚案件102件,占公告离婚案件的86.4%;2005年为120件,占公告离婚案件的81.6%;2006年为132件,占公告离婚案件的80.8%;2007年为136件,占公告离婚案件数的80.5%。这些未到庭应诉的受公告人均是既不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也不出庭参加应诉。

  公告离婚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公告离婚案件大多数被告人没有到庭,法院是缺席审理的,审理中往往会遇到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子女抚养难以处理等问题,这给公告离婚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也对审理公告离婚案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是,审判实践中,由于《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理案件没有操作性较强的具体规定,再加上部分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重视不够,审理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认定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不够充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送达只适用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也就是说,只有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时才适用公告送达。但少数公告离婚案件的案卷中,除了原告本人陈述外,其他可以证明被公告人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不多,甚至没有从形式上看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由此,给工作带来了被动,引发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不满。就有个别案件的当事人事后找到案件的承办人质问:“你们咋知道我下落不明?”,“开庭为什么不通知我?”

  发布的送达法律文书公告难以起到公告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的,可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受送人原住所地,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实践中,除少数是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外,大多数是在被告原住所地张贴送达公告,或在法院公告栏里张贴公告,这些公告的发布形式虽然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但公告发挥不到应有的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应在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发布。实践中,由于经济条件、诉讼成本、审判人员主观认识不足等方面的原因,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很不规范,大多不是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

  对感情破裂的事实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主要表现为:在缺席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标准过宽泛,一部分公告离婚案件主要是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来认定感情破裂的,缺乏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证明和被告方近亲属的证明材料。

  


  妥善处理公告离婚的对策

  公告离婚案件是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其处理结果事关家庭的分裂与稳定,应当慎重处理。实践中由于对此类案件处理存在上述问题,引发被告或其家属的不满。他们到法院申诉、缠诉,或越级上访,甚至不承认法院的缺席判决,造成了不良影响。针对公告审理离婚案件审理中出现的上述问题,笔者所在的淅川县人民法院采取了以下措施解决:

  一、认真核查被告的下落不明情况。对于原告起诉称被告下落不明的,告知原告提供相应证据。同时,案件承办法官还应根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不落不明的相对性,到被告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近亲属对离婚案件的重视,争取该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上述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在法庭上出示,作为案卷的必要材料。

  二、离婚案件的送达应使用所有的公告手段。鉴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和当事人下落不明范围的不确定性,要认真领会《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精神,适用所有的公告手段。首先是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和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公告,其次要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的要求,应当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发布。我们认为,在人民法院刊登发布送达公告对于案件的审理是十分有利的。审因为,人民法院报是全国范围内发行,且有很大的知名度,其“广而告之”的作用十分明显。另外,现在法院已习惯于在人民法院报发布法院公告,许多公民把人民法院看作是法院发布公告最多、最集中的媒体,查阅公告时首先想到的就是人民法院报。所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更便于公民查阅,从而发挥公告的作用。审理此类公告离婚案件时,要向原告说明这类案件应当在人民法院报发布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并通知其交纳相应的公告费用。对于确因经济困难,难以交纳公告费用的,应当对其进行法律援助。

  三、三种途径并用查清当事人的婚姻现状。鉴于离婚案件处理妥当与否影响社会和谐,法官处理在公告离婚案件时,应持审慎的态度,要尽可能还原婚姻事实。一是对原告提供书面证言的,应当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到庭作证。二是主动调查。由于公告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及其处理后果对当事人的影响,法官应当在被告难以到庭的情况下,依职权调取有关证据。法官可就双方是否确实存在感情不和、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向相关单位、个人进行了解核实。三是加强与被告亲属沟通,被告未到庭应诉的案件,开庭时,可邀请被告近亲属到庭旁听,让透明的庭审来传达法院公正办案的信息,在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可征求被告近亲属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尽量减少缺席审判带来的后遗症,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page]

  四、强化法官法律释明义务,加大释明权的运用。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法律释明既是法官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法官享有的权利。由于公告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大多数都是农民,他们法律意识不浓,缺乏法律常识,法官更有必要就有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进行释明。在公告送达判决书的同时,可给被告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及被告的近亲属送达一份判决书副本。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如果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重新出现并找到法院缠诉,法官要多做说服解释工作,要解释法院公告送达的有关法律根据和法院所做的细致工作;对确有财产未被分割的,可告之当事人另案提起财产分割之诉;对子女抚养问题,如被告认为自己的条件更为优越,更有利子女成长,可告之另案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依法促使其息诉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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