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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欠款未还被追债 男方认可被判独自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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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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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调解离婚时,对于男方以结婚需要向他人借款未了结,现债权人将这对离婚的男女同时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还款。12月14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班某应归还李某借款30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与班某系朋友关系,班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11月20日,班某出具借条1份,确认他曾因结婚需要向李某借款3000元,并承诺于同年农历12月底前归还借款。半年之后,班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合,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因班某在这起离婚案件中主张所欠李某的借款未得到陈某的确认,因此,法院在结案时未作相应处理。2010年11月,债权人李某向该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班某与陈某共同归还其借款3000元。
  
  在法庭上,李某诉称,班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他俩在法院调解离婚时未就班某向其所借的3000元进行处理。因为这笔借款发生在班某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班某与陈女丽共同归还。
  
  班某辩称,这笔借款属实,并主要用于与陈某结婚购房的之用。双方离婚时,陈某分得了一半的房屋产,因此,她同样有责任与其分别承担一半的债务。
  
  陈某辩称,在离婚之前,班某从未向她提及过这笔借款,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且根据当时两人的收入状况,亦无借款之必要。陈某认为该借款事实不存在,现在班某自认借款成立,则应视为其个人债务,不应共同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诉争的3000元借款,除“借条”及班某自认外,李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存在;而且“借条”系班某事后补写,时间在离婚前不久,而“借条”内容表述,班某称为结婚需要而借款,这难以确认该借款发生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出于共同借款的合意,又无证据表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综上,该笔借款虽因班某的自认而得以确认,但该自认效力不及于陈某,因此,应由班某独自承担清偿借款责任。现李某主张他俩共同清偿借款的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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