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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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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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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明确: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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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起诉书(起诉状)

  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拘束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拘束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申请人应递交的立案材料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申请理由及请求;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管辖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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