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离婚过错方该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24 00:18
人浏览

案例

1995年,王某与张某登记结婚。1998年10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后于2000年1月复婚。复婚后,王某经常与开发区一女子非法同居,张某知道后忍无可忍,于是具状芝罘区法院,陈述了王某经常在外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请求离婚,且要求王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

法院判决

经审理,芝罘区法院确认了上述事实。鉴于王某与他人非法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依法做出王某和张某离婚,过错方王某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的判决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