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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不得通过协议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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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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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义务,任何形式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约定都是无效的。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原告王老太太的六个儿女共同支付母亲每月的生活费及护理费。

家住郑州高新区沟赵办事处的王老太太今年已88岁,与丈夫韩老先生共育有二男四女六个子女。根据当地“父母由儿子赡养”的习俗,1983年12月,韩氏兄弟签订了一份扶养老人保证书。保证书约定:母亲由大儿子扶养,父亲由二儿子扶养;在扶养当中,一切生活费用“医药费,吃穿埋葬费用等”一律由扶养人承担,兄弟俩双双在保证书上签字以示保证。从此以后,兄弟俩各自尽自己的赡养义务,大家相安无事。

2003年初,韩老先生去世,纠纷也随之而起。由于大儿子年近七旬,体弱多病,收入较低,而二儿子收入较高,王老太太要求二儿子每年给付一定的赡养费,遭到二儿子的拒绝。2005年春季,王老太太以原告身份将二儿子诉至法院,要求二儿子支付赡养费。

法庭上,二儿子的代理人辩称,被告从未不赡养原告。根据兄弟俩签订的扶养老人保证书,父亲由老二赡养;母亲由老大赡养,包括老人的生老病死。而且,被告还经常为原告买吃送穿,故原告所述不实,诉请无法律依据,被告已经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原告应由老大赡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赡养。被告与其兄签订的扶养老人保证书,证明兄弟两人之间对原告赡养有约定。但该条款不能排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对其履行赡养义务。被告辩称其已按扶养老人保证书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不应当再对母亲尽赡养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赡养其母亲。

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郑州高新区法院判决王老太太的六个儿女每人每月付给母亲生活费及护理费75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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