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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如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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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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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中发生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生育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发生在现居住地,一种发生在户籍所在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做出三项具体规定: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做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做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做出征收决定。以上三项规定较好地涵盖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出现的各种情况,既体现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原则,又较好地解决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有利于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的管理原则的建立。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流动人口在一地已经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即“一事不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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