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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关系血缘定 拒不赡养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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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1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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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年前,商丘睢阳区张某的丈夫遇车祸身亡,张某撇下幼子而改嫁,幼子由公婆抚养。20年来张某对其子一直未尽抚养义务。现已60多岁的张某被市中心医院确诊为乳腺癌。为支付巨额医疗费,张某请求儿子给予帮助。然而,其子却以从未得到过母亲抚养为由拒绝。张某遂将其子告上了法庭。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虽然原告再婚,但血缘关系并没有改变,尽管张某对其子未尽抚养义务,但其子不能以此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其子支付张某近期治疗费2000元,并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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