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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31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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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申请解除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中,法院要先进行适当的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开庭审理。那么关于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情形具体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情形有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在生活当中运用婚姻法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法院会判离婚的情形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有配偶还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注:该条前面一句话已被《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取代,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情形”的法律内容,想必大家通过上述的介绍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除此以外,大家还可以相应的了解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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