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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案件原、被告无故不到庭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22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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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无论在学术观点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通常都是将此类纠纷作为非诉案件来认识和处理的。

一般来说,在现代意义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非诉程序的构建更多的倾向于采纳职权干涉主义。因为非诉程序往往涉及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因而立法中要求充分发挥法院代表国家依职权进行干预的作用,法官对于诉讼程序的控制与推进应当是积极的,在一定程度上不受私权自治所限,在诉讼程序活动中不再处于消极性、被动性的地位,而是主动得进行干预。因此,笔者认为在原、被告都无故不到庭,一次庭审都没有办法完成的情况下,法院是可以依职权去调查取证的。在查明原、被告之间具有法定婚姻无效的事实的基础上,由法院对本案是可以直接判决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的。

二是,如果人民法院无法查明事实,则是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请注意这里的表述,即前提是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同时不允许原告撤诉。那么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明是否确实属无效婚姻的情形下(虽然可能性比较小,但是不能排除),不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换句话说,遇到这种情形,法院是可以按撤诉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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