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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龄不够草率结婚 法院宣告无效还要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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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2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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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怪我们不懂法,不光耽误了子女婚姻,还让孙女以后受单亲抚养的苦”。2010年11月,剑阁法院普安法庭判决宣告唐某与曾某的婚姻关系因未达法定婚龄而无效,双方父母对盲目操办子女婚姻的行为追悔莫及。
  
  2006年5月,时年20周岁的唐某(女)和16周岁的曾某(男)相识,短暂接触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八月,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二人按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典礼,之后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为了申领准生证,曾某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伪造的身份证件,骗得结婚证书。9月,唐某生育一女小曾。2010年11月,唐某、曾某因感情不和发生纠纷,唐某遂向剑阁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普安法庭审理后认为,曾某未达法定婚龄,以伪造身份证件的方式领取结婚证件,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唐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时,曾某仍未达法定婚龄,对双方的婚姻应当判决宣告无效。双方父母及亲友听说婚姻会被宣告无效,集体请求法庭维持两人的“婚姻”关系。审判人员随即向当事人及其亲属解释法律规定,劝说双方当事人修复感情,待达到法定婚龄还可再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终于得到亲属的理解。考虑到当事人还有和好结婚的可能,承办人员耐心就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女儿小曾由唐某抚养,双方所有的住房归小曾所有,其余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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