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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21年 要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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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2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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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先生与妻子是姨表兄妹。1981年9月,双方母亲为了“亲上加亲”,将两人配成夫妻。婚后,贾先生心理压力较重,忐忑不安。尤其是,妻子头两胎产下没有成活的畸形儿后,思想压力加大,夫妻生活逐渐淡薄,导致感情破裂。1998年8月,双方分居至今。贾先生认为,已无法和妻子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因此请求法院确认为无效婚姻,予以解除。

  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的条款,把重婚、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等4种情况确定为无效婚姻。又规定: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宣武区法院正在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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