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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为抚养费二上公堂 法院未支持父亲减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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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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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儿子告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一年后父亲将儿子告上法庭欲减少抚养费。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父亲沈某的诉讼请求。 2006年,沈某与前妻周女士离婚,未满3岁的儿子洋洋随母亲共同生活,潘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随着年龄的增长,洋洋已进入幼儿园学习,伴随物价上涨,洋洋的生活教育费用也随之增加。一年前,母亲周女士多次与沈某商量要求增加抚养费,均被其拒绝。无奈,洋洋只好将生父沈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将每月400元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750元。当时,沈某表示因再婚妻子怀孕开销大,拒绝增加抚养费。 松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某是否再婚、有无生育其他子女,并不能免除其对洋洋的抚养义务。最终,根据沈某的收入情况结合上海市的平均生活水平,法院判决沈某每月支付洋洋抚养费600元。 然而,2009年9月初,父亲沈某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将每月600元的抚养费减至200元。他表示自己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是事出有因的,自己从今年1月开始就已失业,没有收入来源,而现在的妻子刚生育也没有工作,自己的生活已经捉襟见肘了,所以根本没有那么多钱支付抚养费。 在庭审中,洋洋的母亲表示:现在洋洋的学杂费、医药费、保险费和日常支出等每年要花费近2万元。原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是合情合理的,故不同意减少。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本案中,原告陈述其现在没有工作,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此也不予认可,故法院对原告的意见不予采信。另原告认为其已再婚且育有一子,其没有能力支付被告每月600的抚养费,法院认为被告的情况并不能免除其对洋洋的抚养义务。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法律百事通热线4008805008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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