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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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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7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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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 视器视力损伤
B.7.1 视力障碍
凡损伤眼裸视或者加用适当镜片(包括接触镜)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 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势力范围(0.4~0.8)的都不属视力障碍范围。
表 B-3国际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WTO,1973)
级别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视力低于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级 0.3 0.1
低视力 2级 0.1 0.05(3米指数)
盲目 3级 0.05 0.02(1米指数)
盲目 4级 0.02 光感
盲目 5级 无光感 无光感

1、视力检查方法:视力检查按照GB.11533标准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纪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视力障碍分级见表B-3。
鉴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
100而大于50者为盲目3级。如半径小于50者为盲目4级。
2、对于无晶体眼(人工晶体眼),其视觉有效价值比例详见表B-4
表 B-4 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无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价值百分比
视力 晶体眼单眼无晶体 双眼无晶体
1.2
1.0
0.8
0.6
0.5
0.4
0.3
0.25
0.20
0.15
0.1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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