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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条件:特等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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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7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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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跺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 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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