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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等级伤残赔偿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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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6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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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正确的做法就是按照2002年公安部新出台的(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及附录B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交强险公司的限额内赔偿、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和赔偿附加指数等加以计算的。
    一、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综合计算公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18667-2002 )附录B(资料性附录)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公式是这样的:
      C = Ct ×C1×(Ih+ 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二、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综合计算公式的通俗理解
    对于上述计算公式可以通俗的理解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1、“伤残赔偿总额”。
    要根据伤残者居住的地区(省、市)的不同、身份的不同(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以及年龄的不同来进行计算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需要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赔偿责任系数”。
    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为100%。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要由机动车的交强险公司在保险限额(机动车负有事故责任的或者不负有事故责任的)内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才按照“赔偿责任系数”计算。有的地方还通过立法程序,以地方法规规定了“赔偿责任系数”。
    如《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就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二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及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3、“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
    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4、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
    按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3.6条的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所以应该是这样的: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计算公式,在一个人同时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能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
    5、“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综合网上专家和学者的意见,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三、实施交强险之后的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实施交强险之后,由于交强险公司要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责任赔偿义务,只有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才可以按照“赔偿责任系数”计算,所以多等级伤残赔偿的计算公式也就应当相应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计算公式应该是这样的:
    实际赔偿额=交强险公司限额内的赔偿+【(伤残赔偿总额-交强险公司限额内的赔偿)×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四、本案伤残赔偿金的计算
    本案中,伤者伤残程度为一处十级,一处九级,故该费用的赔偿应高于一个九级的赔偿,具体计算公式应为:
    伤残赔偿金=交强险公司限额内的赔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年×(事故责任系数)×(9级伤残的赔偿系数20%+10级伤残的附加指数2%)】。

    附:各地不同意见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理论依据
    1、相加原则
    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相加之和大于100%时,取100%。目前,江西的部分地区采用。
    2、提升原则
    日本采用,即对二处以上伤残者以其最重的等级向上提升1个等级到3个等级。
    3、晋级原则
    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3.5规定: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累积法
    设某一事件有N个要素:X1、X2、X3、……Xn,每一个要素发生的程度为:P1、P2、P3、……Pn,0≤P≤1。计算该事件发生的累积度P,是把X2看作是在X1已发生的余值1-P1基础上发生的,X3是在X1、X2均已发生的余值的基础上又发生的,余依此类推。有公式1-(1-P1)(1-P2)(1-P3)……(1-Pn),此公式对于任意多个要素同时发生均适用,且计算结果不超过100%。目前,保险公司采用较多。
    5、《<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讨论会综述》
    “……2000年11月15日至16日,受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委托,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起草小组邀请公安、法院、保险、司法、大学、研究所等单位有关专家学者,召开了公安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关问题研讨会。会上专家学者就“部标”颁布以来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如何修改提出了建议。各位专家学者的思路清晰,观点明确,见解深刻,对作好“国标”的起草和日常伤残评定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多处伤残者应当提高其最后的伤残等级,但提高的程度不能超过一级。常林、陈忆九、邓世雄等认为,交通伤是复合伤,多处伤残应分别评出,多处伤残是一个赔偿问题,是执法人员如何掌握的问题,一般以高的为准,其余等级采用晋级的办法。晋级的原则,高等级吸收低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者,晋升一级,但只能晋升一级。陈新山、谢润红等认为,对两处以上伤残者,应分别评出各处伤残,最后按晋级系数确定伤者伤残等级,但最多只能晋升一级。邓振华、杜传耀等认为,多处伤残的处理,单纯用“提升”来解决是不够的,赵新才在1991年提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建立了解决多处伤残问题的数学公式,这一方法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注:GB 18667-2002规定的“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即是采纳了赵新才提出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数学公式。)
    第三部分:司法实践中各地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取值的做法
    (一)各地做法
    1、广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10%,9%,8%,……,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注:一级的附加指数为10%,∑计算后Ia为0%(0),即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Ia(伤残附加指数)对应列表为:一级,10%;二级,9%;三级,8%;四级,7%;五级,6%;六级,5%;七级,4%;八级,3%;九级,2%;十级,1%。
    2、云南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0%,10%,9%,8%,……,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Ia(伤残附加指数)对应列表为:一级,0%;二级,10%;三级,9%;四级,8%;五级,7%;六级,6%;七级,5%;八级,4%;九级,3%;十级,2%。
    3、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
    按照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Ih)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4、人民法院出版社《人身损害赔偿实务》一书
    每增加一处伤残,属一级至五级的,取固定的附加指数2%;属六级至十级的,取固定的附加指数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5、江苏
    每增加一处伤残,即取附加指数5%。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6、江西的部分地区
    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赔偿指数相加之和大于100%时,取100%。
    7、北京
    法医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直接写明附加指数、赔偿指数。
    8、部分保险公司
    采用累积法。先取最高级的赔偿指数(赔偿比例),P1;再取次高级的赔偿比例,P2,P2×(1-最高级的赔偿指数)=次高级的附加指数;再取第三级的赔偿比例,P3,P3×(1-最高级的赔偿指数-次高级的附加指数)=第三级的附加指数;再取第四级的赔偿比例,P4,P4×(1-最高级的赔偿指数-次高级的附加指数-第三级的附加指数)=第四级的附加指数,…… n。最后将最高级的赔偿指数与其他附加指数相加即为赔偿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二)部分法院判决
    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罗晓英、杨志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结合本案案情,上诉人三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40%;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等于10%,原审酌情以每处5%计算并无不当。参照上述规定,上诉人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应为8016.91元/年×20年×(40%+5%+5%)=80169.10元,原审计算上诉人应得的伤残赔偿总额为80169.10元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2、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祖贤与徐汝丰、卢志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关于残疾等级的确定,因上诉人属于多等级伤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结合本案案情,上诉人三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本院酌情以每处5%计算,参照上述规定,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应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80.4元/年×20年×(20%+5%+5%)=74282.4元。原审将伤残赔偿指数定为20%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3、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兰州方圆建化有限责任公司与祁海莲等、乐都县出租车行、乐都县出租车管理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B规定,残疾赔偿附加指数为0至10%;祁海莲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应相应确定为1%,原判将残疾赔偿附加指数确定为最高值10%,与侵权行为规范的惩罚功能不符。……”
    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邱小林与兴国县潋江镇人民政府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7)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计算,即为2952.56元×20年×(20%+20%+10%)=29525.6元。……”
    (三)举例比较
    1、甲因伤致残三处,构成八级、九级、十级,求甲的赔偿指数?
    1)广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
    八级,赔偿指数为30%;九级,附加指数为2%,十级,附加指数为1%。
    甲的赔偿指数:30%+(2%+1%)=30%+3%=33%。
    2)云南
    八级,赔偿指数为30%;九级,附加指数为3%,十级,附加指数为2%。
    甲的赔偿指数:30%+(3%+2%)=30%+5%=35%。
    3)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
    八级,赔偿指数为30%;九级,附加指数为2%,十级,附加指数为2%。
    甲的赔偿指数:30%+(2%+2%)=30%+4%=34%。
    4)人民法院出版社《人身损害赔偿实务》一书
    八级,赔偿指数为30%;九级,附加指数为1%,十级,附加指数为1%。
    甲的赔偿指数:30%+(1%+1%)=30%+2%=32%。
    5)江苏
    八级,赔偿指数为30%;九级,附加指数为5%,十级,附加指数为5%。
    甲的赔偿指数:30%+(5%+5%)=30%+10%=40%。
    6)江西的部分地区
    八级,赔偿指数为30%;九级,附加指数为20%,十级,附加指数为10%。
    甲的赔偿指数:30%+(20%+10%)=30%+30%=60%。
    7)部分保险公司
    八级,赔偿指数为30%;九级,赔偿比例为20%,附加指数:20%×(1-30%)=14%;十级,赔偿比例为10%,附加指数:10%×(1-30%-14%)=5.6%。
    甲的赔偿指数:30%+(14%+5.6%)=30%+10%=40%。
    通过以上举例比较,可以看出,依据不同的Ia取值,甲的赔偿指数分别为:33%,35%,34%,32%,40%,60%,40%,各不相同。
    2、乙因伤致残三处,构成三级、六级、八级,求乙的赔偿指数?
    1)广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
    三级,赔偿指数为80%;六级,附加指数为5%,八级,附加指数为3%。
    甲的赔偿指数:80%+(5%+4%)=80%+9%=89%。
    2)云南
    三级,赔偿指数为80%;六级,附加指数为6%,八级,附加指数为4%。
    甲的赔偿指数:80%+(6%+4%)=80%+10%=90%。
    3)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
    三级,赔偿指数为80%;六级,附加指数为2%,八级,附加指数为2%。
    甲的赔偿指数:80%+(2%+2%)=80%+4%=84%。
    4)人民法院出版社《人身损害赔偿实务》一书
    三级,赔偿指数为80%;六级,附加指数为1%,八级,附加指数为1%。
    甲的赔偿指数:80%+(1%+1%)=80%+2%=82%。
    5)江苏
    三级,赔偿指数为80%;六级,附加指数为5%,八级,附加指数为5%。
    甲的赔偿指数:80%+(5%+5%)=80%+10%=90%。
    6)江西的部分地区
    三级,赔偿指数为80%;六级,附加指数为50%,八级,附加指数为30%。
    甲的赔偿指数:80%+(50%+30%)=80%+80%=100%。
    7)部分保险公司
    三级,赔偿指数为80%;六级,赔偿比例为50%,附加指数:50%×(1-80%)=10%;八级,赔偿比例为30%,附加指数:30%×(1-80%-10%)=3%。
    甲的赔偿指数:80%+(10%+3%)=80%+10%=90%。
    通过以上举例比较,可以看出,依据不同的Ia取值,甲的赔偿指数分别为:89%,90%,84%,82%,90%,100%,90%,不尽相同。
    第四部分:笔者建议
    笔者认为:广东、青海以及保险公司,这两种计算方法及结果各有优势,相对合理,应当值得推广、使用。但从律师实务的谨慎性角度出发,目前在实务中遇到类似问题,笔者建议还是优先考虑上文所列方法。当然,这一切要得到根本改变,还有待标准制定机关早日对Ia做出明确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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