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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军人残疾等级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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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7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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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军人残疾等级的评定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具体规定】(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8.双眼矫正视力<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

  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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