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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交通伤残鉴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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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7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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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交通伤残鉴定原则

  评定原则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2、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3、实事求是地评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交通伤残鉴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在道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

  交通伤残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1 评定人权利 1) 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3)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4)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2 评定人义务 1) 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2) 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3) 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4) 保守案件秘密 5)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交通伤残等级鉴定及时限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

  交通伤残等级鉴定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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