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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程序】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07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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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鉴定程序】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1.完善司法鉴定立法

  司法鉴定程序的改革与规范化建设需要通过系统化的立法来实现。鉴定立法在内容上应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部分:实体部分指司法鉴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范围、主体管理问题(如资格审查制度、登记制度、考核与处罚制度等);程序部分指鉴定人的选择、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鉴定程序的启动、委托鉴定前的告知、委托人的义务和限制、制作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告知、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要求。这样的司法鉴定制度才是一个系统完善的司法鉴定程序。

  2.完善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

  (1)强化当事人对法官鉴定程序启动决定权的救济。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是指诉讼中应当由谁决定启动鉴定程序。表面上看启动鉴定程序是权利归属问题,实际上是诉讼体制问题。我国长期以来诉讼中鉴定程序大多是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这是因为我国奉行强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强调法官对诉讼的主导作用。双方当事人应当享有平等的鉴定启动申请权。另外,为保护当事人利益,避免本应进行鉴定的案件由于司法人员故意或过失不提起鉴定程序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可考虑借鉴必要鉴定规则,由法律明确必须交付鉴定的案件类型及情况。

  (2)加强对申请人在鉴定程序启动后的权利保障和救济。在决定启动鉴定后,法院作为委托人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鉴定申请人的鉴定申请书及送检材料,以及法院不向申请人出示司法鉴定机构对能否鉴定的答复文件且法院单方终止鉴定程序后申请人有哪些救济途径,对此,我国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因立法缺陷和司法腐败而出现的许多不正常现象。

  笔者建议,在司法鉴定程序的立法完善中,可做出如下规定:法院在决定启动鉴定程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逐级委托,由最高法院指定。法院应当在最高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后5日内向该机构进行书面委托,法院在收到该机构的书面答复后5日内送达鉴定申请人,同时告知其鉴定机构的联系方式。鉴定申请人在收到该答复后10日内可与该鉴定机构直接联系并确定可以鉴定的申请事项,如果10日内无正当理由没有确定鉴定的申请事项,则法院有权终止鉴定程序。对法院终止鉴定程序的决定,鉴定申请人不服的,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3.建立鉴定人出庭补偿制度和鉴定人保护制度

  鉴定人出庭作证虽然是鉴定人的一项法律义务,但只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为鉴定人出庭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才能提高其出庭质证的积极性。为此,有必要建立对鉴定人出庭进行司法保护的制度,以解除其出庭的后顾之忧。

  4.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

  对各类司法鉴定事项均应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明确相应的鉴定机构,避免目前存在的多头鉴定和异地鉴定结论存在明显差异,保证鉴定结论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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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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