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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的鉴定费用该谁承担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07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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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鉴定 : 伤残程度鉴定 临床法医鉴定项1.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2.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 I 级伤残至 X 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3.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5.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法律咨询:

  被告叶某、兰某因私自经营木材被崇义县公安局林业分局扣押,二被告认为是原告张某告密所致。2006年10月20日二被告在崇义县老加油站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原告伤情为轻微伤甲级。事后,崇义县公安局对二被告进行了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原告受伤后于2006年10月20日致2006年10月23日在崇义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双方就原告的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原告诉致法院,请求依法判。

  律师回答:

  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对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此本案的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相关法律知识:

  《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其中要求当事人直接给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在诉讼过程中的垫付仅仅是承担诉讼风险的体现,也是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滥用权利,给对方和法院增加没必要的开支。

医疗纠纷频道推荐律师:

  薛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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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宏,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律本科。薛宏律师提供“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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