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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定罪和量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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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7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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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法律咨询:

  被告人王某(从医35年)女,系某工厂劳动服务公司退休医生, 受聘于一小区门诊所行医。12月6日上午,王 某在该门诊所为产妇刘 某接生(自然分娩),胎儿出生时没有呼气,为死产。后产妇刘 某称自己胸闷,经被告人王 某等人抢救无效,于中午1时30分死亡。经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胎儿系因脐带绕颈及生产过程在母体宫颈口停留较长时间引起窒息死亡;产妇刘某系肺羊水栓塞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2006年4月18日,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执业医师执业证》为孕妇接生,致母、婴死亡,随后以非法行医罪对被告人王 某提起公诉。

  律师回答:

  认定非法行医罪应当进行因果关系的法医学鉴定,就像伤害案件进行伤情鉴定杀人案件进行尸检一样,没有因果关系的技术鉴定,就不能认定非法行医罪。

  相关法律知识:

  《执业医师法》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 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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