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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局被判赔偿精神损失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07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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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法律咨询:

  张xx是尚志市老街基乡的居民。2001年8月,张xx的妻子邱xx因过期妊娠到尚志市老街基乡卫生院住院,次日因病情加重,老街基乡卫生院将邱转院。当月24日晚,邱xx在转院途中死亡。

  28日,张xx向尚志市卫生局提出申请,要求对邱xx死亡原因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尚志市卫生局在征得张xx的同意下,委托尚志市公安局对尸体进 行解剖检验。尚志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于8月底对尸体进行了解剖,并提取了脑、心、肺、肝、脾、子宫及卵巢送往黑龙江省公安厅做病理检验。同年10 月,黑龙江省公安厅做出《法医病理检验报告》。稍后,尚志市公安局依据尸检笔录及省公安厅法医病理检验报告做出鉴定书,结论为邱xx死于羊水栓塞。邱xx被提取的脏器在省公安厅保存,在鉴定做出6个月后,因无人认领而依照有关规定被销毁。尚志市医疗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书,结论为老街基乡卫生院不构成医疗事 故。

  张xx认为尚志市卫生局做出的鉴定结论不合理,希望能够重新鉴定。他向尚志市卫生局索要邱兆梅的脏器,卫生局让他去尚志市公安局询问,得到的答复是那些脏器已经被销毁。

  张xx认为这些行政机关弄丢了自己亡妻的脏器是对亡妻及家属的侵犯,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尚志市卫生局返还丢失的脏器以及赔偿精神抚慰金等。

  律师回答:

  本案尚志市卫生局未尽妥善的注意义务,导致张洪水 的亲属部分脏器丢失,造成人体特征形象的损毁,无可质疑地给张洪水精神造成终身痛苦,其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必须给予抚慰。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 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 侵害遗体、遗骨。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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