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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医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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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7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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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6180-1996)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发布

1996年10月1日实施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指有关授权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231-8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3233-8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4854-84 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

GB7341-87 听力计

GB7582-87 声学 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闻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

GB7583-87 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保护听力用

GB7795-87 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7798-87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0-87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1-87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2-87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3-87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4-87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2-89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2-89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33-89 标准对数视力表

3 总则

3.1判断依据

本标准依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3.1.1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3.1.2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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