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服毒自杀的背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08 23:50
人浏览

  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但是因为交通事故后遗症而引发自杀并诉诸法庭的案例却鲜见。日前,宜兴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事件回放:车祸后服毒自杀

  2006年12月30日,管某雇佣的驾驶员姜某在驾驶轿车时撞到汤某,致汤某受重伤住院,经医院诊治汤某为双上肢肱骨骨折,经手术治疗于2007年1月13日好转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注意营养。期满后经检查因骨折未痊愈、动脉供血不足,医生建议再休息3个月。2007年7月25日,因应激性精神障碍、动脉供血不足再次入住医院,8月11日好转出院,医嘱休息1个月。2007年9月21日,汤某在家中服毒自杀身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汤某的家属一纸诉状把管某和姜某诉至法院,认为他们两人应连带承担主要责任,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等271260.8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6332.29元,还应赔偿244928.6元。

  经原告申请,法院受理后委托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汤某作出司法鉴定,其中分析认为,因汤某生前存在创伤性事件(突发交通意外),出院后反复出现创伤性体验,伴有入睡困难,过分的担惊受怕,对过往的车辆感到恐惧,表明存在持续的警觉性增高,不愿与人交往,丧失兴趣,对生活无信心,存在自弃消极意念,对特定的情境有回避现象,社会功能受损,病程超过3月。鉴定为汤某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

  争议焦点:车祸是否导致自杀?

  原告方认为,汤某的死亡与本此起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汤某是因交通事故的剧烈的精神创伤而引起过度警觉、失眠、出现焦虑和抑郁情绪后消极自杀的。故两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被告方则辩称,姜某为管某雇佣的驾驶员,事故是姜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的,愿意赔偿部分合理费用。同时他们对在汤某已火化情况下作出的鉴定报告不予认可,并认为应急性障碍引起的原因很多,且一般不超过6个月,而汤某死亡时距其骨折伤害经治愈后已9个多月,故其死亡应与精神障碍无关,即汤某的死亡与车祸受伤没有关系,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不应得到赔偿。

  判决:车祸是诱因,肇事方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姜某受管某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应当与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汤某死亡前发生的费用或者损失应由姜某与管某全部赔偿。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为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被告对该所依法接受本院委托而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故其异议不能成立,该司法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法院认为,虽然汤某的直接死亡原因是她自己服毒所致,但是汤某之所以会服毒自杀,与其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是汤某自杀的诱因,所以姜某与管某应当对汤某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汤某的死亡负30%的赔偿责任。综上,遂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汤某家属129272.89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26332.29元,尚应赔偿102940.6元。[page]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法官寄语:

  我国每年发生交通事故50万起,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数每年均超过10万人,占各种事故的90%以上,相当于一个小型县,居世界第一,据统计数据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人丧身车轮,每1分钟都会有一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每年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这远远超过了地震、洪水、火灾等可怕的灾难对人类造成的危害。因此在汽车越来越多,交通事故高发的今天,我们应该更加注重交通安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这样才能做到对自己负责和对他人生命的尊重。

  一旦发生了车祸等意外导致身体上的创伤,自身的坚强和家人的关爱显得尤为重要,要共同面对挫折,克服困难,走出困境,不让汤某的悲剧重复上演。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